1. 首页 > 金融

A公司借给B公司一百万,B公司用这一百万作为注册资金与A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合法吗,依据是什么?

A公司借给B公司一百万,B公司用这一百万作为注册资金与A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合法吗,依据是什么?

A公司先借款给B公司,B公司用这笔款投资新建C公司,A公司要求C公司与之签订借款协议(当C公司成立之日)

1)A公司在B公司暂时存放一下,B公司如何做账?

借 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付款

2)C公司的投资人又怎么写呢?

借 银行存款 贷 实收资本--A公司(验资时)

3)如果B公司没有将全额投资到C公司,会不会影响C公司还款呢?

你似乎没有表白清楚 1)如果是投资款,不存在还款事宜。 2)如果C和A有借款协议 ,C以实收款项还款,尾款由B还给A。

A公司老板借B公司1000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现在A公司完成登记,把资金直接打入了商贸公司的账户,双方如何做账

A公司1、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实收资本--老板    1000万

    2、借: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B公司1、借:其他应收款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2、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预收账款 (其他应付款)1000万

现在工商对于查“注册资金”比较严格了,个人组建公司,是不能随便把注册资金汇走的,这样在法律上是“抽资”金额过大,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公司法案例作业,,,急求,懂的就帮忙做做··谢谢!

一、存在问题(参见公司法第26、27条)

1.公司成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只有甲出资20W;

2.股东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D和E以劳务出资;

3.公司成立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而协议约定首次只出资注册资本的15%即15W;

4.公司分期缴足注册资本的,必须在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必须在五年内缴足,但协议规定超过两年;

5.公司名称似乎不太正确,应该是地名+商号+行业+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为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签发的日期即2006年4月2日(7条)

三、不合法,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即应是C而不是A来召集主持(39条)

四、不合法,需要代表三份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只有65%(44条)

五、不合法,应由B不足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A C D E承担连带责任。(31条)

六、有效,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72条)

这让我查找弄了很久,要顶起!!!

经济法问题跪求答案!!下周而必须交我都不会哪位好心的能帮我看看? 五月二号 A公司和B公司签约100台空调

  案情梳理:

  从案情来看,这里面有两个问题。

  一、B公司要求退货如果是质量确实不合格,情有可原,可以要求退货。

  二、如果A公司不能够按期送货,可能被B公司按违约金上诉偿还,那么A公司主动建议由另外一个公司给B公司供货,要B公司把钱直接付给那个公司,而B公司此时也完全同意,更没有其他异议。

  此时B公司和另外那个公司都同意要签一个协议,此时B公司也没有主动更正或告知给这一家C公司,B公司在此以前已经和A公司签订了预付定金19000元的先期合同,更没有继续与A公司有经济上的往来,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B公司此时却抛开A公司,直接要求另外那个c公司送货,但B公司直接让另外那个c公司送货的同时,此时B公司已经脱离了与A公司的关系,也没有提出以前跟A公司签订了预付定金19000元的先期合同,按照这里的文章来判断B公司已主动抛弃A公司与A公司介绍的另外那个公司发生关系,直接叫另外那个公司送货,此时应该声明与A公司的先期合同的问题不但没有说而且主动放弃与A公司的关系与c公司直接发生关系。

  <<合同法>>第88条:"当亊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在这里B公司主动放弃了自己的义务,而抛开A公司直接与C公司发生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1万9千元合同定金,依法可抵作空调供货价款。

  但是前提是B公司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五月六号

  另外那个公司完成100台空调的送货

  B公司只付了171000元

  说剩下那19000元当初已经当定金付给A公司了

  另外那个公司把B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B公司再付款19000元,按照文章的合理与法律的合法性,B公司如果主动与另外一家公司发生关系并抛弃A公司的前期关系,必须再付款19000元给另外那个公司,原因是另外那个公司在接手B公司与A公司的同时,作为B公司与另外那个公司直接发生的伙伴关系,而B公司此时也没有追讨那一笔资金,在这里已经构成一个协议,另外那个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付剩下的那笔资金,现在作为由第一方转变为善意的第三方的A公司,法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