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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

1、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3、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合法最高利息多少才是合法的

1、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3、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的月利率最高是百分之多少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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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3、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只能是多少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发放贷款人员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二十六条: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扩展资料: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有权请求返还。此外,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企业之间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受司法保护。

对于呈井喷式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则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仅提供媒介服务则无需担责。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1:年利率未超24%受司法保护

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新的司法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等予以明确。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我们划了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划分的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杜万华说。

超过36%则是无效区。无效的含义是指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是可以要回来的,这也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

新规2: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

杜万华说,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但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项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

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为此,《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部分利息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