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生活

农村房产继承公证流程有哪些 房屋遗产继承公证流程

农村房产继承公证流程有哪些房屋遗产继承公证流程

如何办理农村房产继承及如何办理公证

文/张景华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相对城镇房屋的继承麻烦些。 可以两种方案解决: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来办理房屋继承及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另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协商一致,继承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下面仅谈谈农村房屋继承公证。 首先要区别所继承的农村房屋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申请人除了向公证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外,申请人还要向公证处提供建房审批表。所有继承人应当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农村过去收养子女的情况很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要按收养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法实施前成立的事实收养关系,主要以当时迁移户口来确认收养关系成立。在我县各姓氏的宗族谱较齐全,族谱里如收养之类的表况一般均有记录,可以提供给公证处作为参考。此外还要向公证处提供村(居)关于被继承人的死亡、亲属关系证明、房屋现状照片等。依据不同的继承情况,公证处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办理农村房屋继承笔者建议,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农村户口继承人继承比较合适,在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时符合政策规定。而且继承人可以申请审批拆屋建屋手续,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证虽可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请建房时,符合审批条件的可以审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就无法批准。因为目前宅基地只允许本村民组织成员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但如果继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继承人是居民户或外村村民,被继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继承。另外再谈一下关于有关继承又有赠送的问题。 现实中往往是夫妻共有农村房屋,夫妻一方死亡。这时发生部分继承,而部分要赠送的情况,这时,他们其中一个子女要求继承。但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公证:一、子女户籍是宅基地所在村;二、无房,结婚成家,符合建房审批条件;三、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将自己的一半产权房屋赠与给子女;四、其余一半房屋按法定继承办理且继承人,受赠与人为同一个子女,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五、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否则,不能办理房屋赠与公证。

农村房屋遗产继承需要什么手续

(一)、 办理地点

  首先我们要知道农村房产过户应该去哪里办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农村房产过户需要去乡或镇的国土所。

  (二)、 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农村房屋过户,房屋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需要办理的手续

  农村房屋过户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查、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当购买的农村房屋有房产证后,就需要向国土部门提出过户申请了。具体的过户手续如下:

  1、 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

  2、 提交相关材料;

  3、 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

  4、 实地进行勘查、调查、公告;

  5、 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

  6、 发证

农村继承房屋怎样办理过户手续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继承人需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书原件,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格式;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4、房地产权证原件;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两份;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8、继承权公证书原件;9、其他有关文件。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1)填写申办公证申请表;

  (2)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4)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等;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5)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与妻子子女关系的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6)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人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7)被继承人如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立的遗嘱,须经当地遗嘱检验部门检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外交认证。

  (8)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