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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武汉保障房申请条件?本人未婚,武汉农村户口,自由职业,请问能申请吗?

请问武汉保障房申请条件?本人未婚,武汉农村户口,自由职业,请问能申请吗?

武汉农村户口单身37岁能在武汉买经济适用房吗

一、武汉农村户口只要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符合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的就是可以的。

二、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自由职业者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吗?

可以申请,

但是没有收入来源的证明的话很难批下来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 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四)具备上述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安排配房租赁。

  2.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六)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购房资格证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最终由区房管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持有《证明》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我们一家都是武汉市户口,但是一套房都没有,请问怎样申请保障房

  申请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区房产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另外,申请人若是退役伤残军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需要的审核步骤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现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符合低收入标准家庭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区房管部门。

  (三)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由市房管部门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长期公布

  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区房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持有《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摇号等公开、公正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管部门征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摇号等方式确定的购房人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购房人申请资格再次进行复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复查无误的,通知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或者经复查认定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申请《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