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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怎样界定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

夫妻个人债务怎样界定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

夫妻个人债务的怎样认定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根据高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对外较大负债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并且能够说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实际在离婚诉讼接近期间,实务中经常接触到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怎样判定夫妻个人债务

1. 债务形间 离婚财产割若要求另承担相关债务首先要考虑便债务形间般说没特别约定情况婚前形债务债务由其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双共同承担 仍要注意些情况虽债务形婚前若该借款系用于婚或婚前借款购置房屋等财物已转化夫妻共同财产购置财物借款所形债务应视夫妻共同债务

2. 发债务原 债务形必其特原存离婚纠纷案件债审查主要看债发否家庭共同需要现实债发定直接与家庭相关比投资需要借款该投资实际家庭投资行该债务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3. 欠条效力性 欠条效力性审查同非重要且直接内容欠条效力性首先表现欠条否系借款本书具;其欠条内容否完备借款数额否明确;第三债权与借款间亲属关系涉及借款本身真实性与否及借款事实确认实践发借款向其父母具借条基于种特殊亲属关系假配偶另签字确认类借款予认定

4. 借款使用向 借款事实虽存配偶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需要或家庭投资挥霍或者擅自资助与其没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或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事经营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应认定债务

5. 债务否已清偿 虽借款事实发且借款家庭共同需要所借夫妻双于借款事实都已知晓该借款早已清偿或应清偿凭借没销毁借条共同财产能确认配偶要承担责任该笔债务已清偿或应清偿证据。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法律规定是什么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对其所负的债务进行相关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在夫妻之间产生效力,对外(即债权人)不产生效力。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有哪些认定原则,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虽然由于婚姻关系共同体而紧密联系在一起,但是夫妻双方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也有相对独立性,他们仍然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人利益和责任,家庭债务中有的可能会归属于夫妻个人承担。那么,具体而言,夫妻个人债务有哪些认定原则呢?家庭债务中又有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针对以上两个问题,下文将作出详细介绍。

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目的性要求,即以夫妻一方举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共同生活来作为评判标准。在通常处理中,将用于共同生活目的的债务划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而将非用于共生活目的的债务划入一方个人债务的范围。

(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负债务,如果要认定一方个人债务,必须有法律认可的相关证据,否则一方动辄以个人债务为由拒绝清偿,将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主义良好公德的建立,极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婚姻法规定。个人债务的认定必须以婚姻法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按照法规定予以认定,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应限定在依据法律或者依照约定由夫妻个人承担的债务的范围内。根据《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况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婚后没有约定的婚前个人债务。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负的债务归个人承担。

(三)婚后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为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畴,且投资从事经营活动的数额往往较大,因此,必须事先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除非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筹资的夫妻一方有代理权而适用于表见代理的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管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是由自己管理还是委托他人管理,由此而产生的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因为该债务是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生的,该财产的利益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所以,该债务无疑也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六)夫妻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分家析产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只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七)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这种债务由于不是双方合意而产生的,而又不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因此,这种擅自举债的行为与夫妻的另一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征,因而属于举债一方的夫妻个人债务。这种债务,只有事后得到夫妻另一方的追认,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八)夫妻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关于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就表明夫妻一方不得擅自用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其主要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十)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夫妻分居期间一般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丧失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个人财产制的实施和家事代理权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收入为个人财产,夫妻个人的负债为个人负债。

(十一)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可以进行约定,同样,对债务的负担也可以进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十二)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借款的债务。借后不论如何使用,即使由夫妻对方个人或家庭所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而言,该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

(十三)夫妻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债务。如赌博、吸毒等负债。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个人债务有哪些认定原则”、“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问题的介绍。现实生活中,夫妻往往不会对家庭债务的归属作出细分,偿还时的主体也比较模糊。但是,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走上离婚道路,就需要对此作出明确划分,以维护各方的经济利益、区分各方的经济责任。在此过程,当事人遇到不懂的问题和困惑时,还可以咨询的婚姻家庭律师,让他们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