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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在前夫哪里,前夫想转深圳户口,我的户口怎么办?(我离婚后,户口在前夫哪里,现在我想迁移户口,前夫不肯拿出户口本,)

户口本在前夫哪里,前夫想转深圳户口,我的户口怎么办?(我离婚后,户口在前夫哪里,现在我想迁移户口,前夫不肯拿出户口本,)

我离婚后,户口在前夫哪里,现在我想迁移户口,前夫不肯拿出户口本,

该前提下,当事人应与前“夫”协商解决此事,户口迁移的必须交验当事人的户口本原件,并且需要经过户口迁入(出)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书面同意迁移的意见才能办理。

  一,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婚育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你好 我是二婚,然后户口现在在前夫那里,请问我现在想把户口迁出来应该9怎么办?

恐怕不行。男女双方婚姻登记需携带3张2寸免冠合影照片、户口本、身份证、当地村(居)委会开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可带离婚证),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你无户口本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一个户口证明,这个证明就可以当户口本使用。

我与前夫离婚后,.户口还挂在前夫户口本上,我想把户口从前夫的户口本中先分出来可以在派出所直接办理吗?

可以。但前提是你前夫同意且有可迁移方向,并征得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

上述两项落实后,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的规定,申领户口迁移证,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我的户口在前夫家,现在想迁出来,.应该走怎样的程序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乌兰察布市为例,离婚后应当出具离婚证等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乌兰察布市户口迁入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当场给予办理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申请条件:

1、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登记;

2、考录、调动人员迁入登记;

3、复转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迁入登记;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登记;

5、获得荣誉称号及有突出贡献专家等人员迁入登记;

6、购房迁入登记。

办理材料:

1、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户口簿;

2、投亲(指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投靠)迁入须出具结婚证、出生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身份证;购房迁入须出具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工作调动、招工、招聘迁入须出具本人工作调令或用工单位录用手续;引进的人才须出具毕业证书、劳动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入户介绍信、用人单位录用手续;复员、退伍军人入户须出具《退伍军人落户通知书》及原户口注销证明;

3、市外迁入的,须提交迁出地居民身份证。

第一条 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登记。

1、夫妻投靠迁入登记,不受婚龄、有无稳定职业和双方户口性质的限制。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书面申请、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2、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入登记,不受子女年龄和有无稳定职业的限制。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书面申请、父母和子女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派出所调查核实证明。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的子女投靠父母的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迁入登记,父亲年龄不得低于60周岁,母亲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受父母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办理时,提供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父母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结婚证、派出所调查核实证明、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条 考录、调动人员迁入登记。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考录)的工作人员,可在工作地申请迁入登记。申请人持批准调动(含录用、招聘)单位的人事调令(含录用、招聘)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住房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也可临时迁入亲友户口上。

第三条 复转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迁入登记。

1、军队转业干部、复原干部、离退休干部在我市办理迁入登记,需提供《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或《军人离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军人身份证、转业证或退休证、军官证、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办理迁户手续前,迁入地派出所应按照入伍地址上网查询原籍是否已注销户口,若原籍未注销户口,申请人回原籍注销户口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2、退伍士兵迁入登记,提供《士兵证》和《退伍士兵落户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可落在原注销户口或直系亲属户口上,也可落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上。

第四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登记。

1、因升学迁出本市,毕业后返回本市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迁出证明(注销户口本或迁出注销记录),在原户籍地办理迁入登记。

2、因升学迁出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现转学、退学回本市落户的,凭转学、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迁出证明(注销户口本或迁出注销记录),在原户籍地办理迁入登记。

3、原户籍地不是我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的,持毕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人才服务中心证明,可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人才服务中心或单位集体户办理迁入登记,单位无集体户的,也可挂靠亲友办理迁入登记。

第五条 获得荣誉称号及有突出贡献专家等人员迁入登记

1、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取得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持个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荣誉证书及相关文件等材料在工作地派出所办理迁户登记。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的政府人才交流中心。有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随迁的,还应出具申请人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若随迁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

第六条 购房迁入

1、省内居民在我市城市(区、镇)购买规划区内商品住宅房、二手房、自建房,有合法稳定职业或收入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

2、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发票(收据)和调档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劳动(用工)合同或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迁入业务。

3、外省市居民购房迁入登记,以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人员为迁入的基本原则。

参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http://www.nmg.gov/banshi/msj/wlcbs_1858/201506/t20150623_4654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