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政策法规

选择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的原因? 注册开曼群岛公司

选择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的原因?注册开曼群岛公司

为什么有些公司要在开曼群岛注册?

在开曼群岛注册离岸公司的好处:

1.便于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往往要受到母国政府的种种限制,在发展中国家尤其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也就成为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的捷径。

2.有利于企业规避贸易壁垒。企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企业)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产品,通常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为此需要多花费1~2倍的成本。如果该企业拥有一家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就有可能规避关税壁垒和出口配额限制。

3.规避外汇管制,便于企业开展资本运作。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在此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资金转移不受限制,这对于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的企业而言具有很大吸引力。

4.法律环境宽松。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现行国际商业实践中的许多惯例实际上是英美法系的产物,而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因此有利于吸引海外公司前来注册。

5.信息披露要求极少,保密规定相对严格,有利于企业保持商业运行秘密。在加勒比海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对在本地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都实行有利于保密的规定。其中包括无需出示经过审计的帐目报表或每年审计、允许发行不记名股票、不必拥有在本地活动记录、不必向公司登记负责人透露董事名字、不必登记股东信息等等规定。宽松的法律环境以及对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使离岸公司自身安全具备充分保障,极大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当地法院甚至屡次阻止银行向外国法院、政府提供客户资料,给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了良好的隐蔽条件。

6.税负轻微且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对各类国际商业公司、离岸公司的税负极为轻微,而且几乎所有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都与主要经济大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比如安提瓜就规定国际商业公司自成立起50年内完全免税,百慕大规定对收入、利润和岛内分配不征税,开曼群岛不征收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公司税或遗产税。

7.注册程序便利,维持成本也甚低。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有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不需要注册人亲自到注册地进行操作,还可以进行网上注册。注册周期很短,通常当天就可以完成。

8.公司管理简便。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自由度较大。许多离岸金融中心对国际商业公司没有最低资本要求。如尼维斯岛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职员可以是任何国家公民,并且可以住在任何地方,股东和董事可以不开会就采取一致行动,公司的档案和主要营业场所可以位于任何地方。

有大量实质上的内资企业选择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然后对内地投资、开展业务,其中不乏知名企业。内资选择外流离岸金融中心,同样有着多方面的目的。

1.剥离不良资产。借助母子公司之间的有限责任关系,以及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资产质量要求极为松弛的特点,将不良资产剥离到离岸子公司,不失为剥离不良资产一条可行性较高的办法。这方面的最突出案例是中国银行利用其开曼分行剥离中银香港的不良资产。

2.曲线海外上市。对中国内地企业而言,海外上市更具有多方面吸引力,但由于我国政府对中资企业海外上市要求非常严格,而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是纳斯达克等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合法注册地,因此,采取“造壳上市”(海外曲线上市)策略,即在拟上市的海外证券市场所在地或其允许的国家(地区)成立一家控股公司,将在中国内地的资产注入该公司,进而以控股公司名义申请上市,就不失为一条规避国内监管的可行道路。

3.国内资本曲线获得与外商相同的待遇。在目前外资存在优惠的情况下,内资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名义回国投资,享受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无疑是一项理性的选择。

4.隐瞒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内资公司往往在多个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多家“壳”公司,在国内的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控股关系纵横交错,资产置换也令人扑朔迷离。如上文所述,各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信息披露要求极为宽松,对离岸公司的业务、资产负债、股东与董事构成等情况给予良好的保密条件,非核心层内部人很难知道各家离岸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及其实际控制者,从而有利于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也有利于内部人出于某种目的而刻意模糊公司的真实产权归属。市场参与者将这一策略概括为“越复杂就越安全”。

5.合法避税。设立离岸公司有助于企业降低全球纳税额,这一优势理所当然要引起中国企业的关注并加以充分利用。

为什么要好多企业在开曼群岛注册

开曼群岛的政治长久以来都是非常安定的,英文是主要的官方语言。开曼群岛,对于世界性的金融服务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开曼群岛的居民70%以上都受雇于金融及商业有关的行业。

  开曼群岛的兴勃,主要在于其政府能随时修订法律以保持其在金融、保险、商业等方面的领导地位。目前有572家世界知名银行都在此设立分行,提供金融服务,共计约吸收了四亿一千五百万美金来自世界各地的存款。另外,开曼也是全球欧元交易的主要市场之一。

  开曼群岛公司分类:

  开曼群岛的公司型态可分为三类:一般当地营业公司( ordinary resident company)、一般非当地营业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及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其中以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主要被各国企业、个人用来做金融方面的规划。一家豁免的公司不能在当地营业,每一家在开曼注册的公司,都需一个注册地址及一位董事/股东。公司董事、股东及高级职员资料不对外公开,开曼公司的注册资本额通常为US$50,000。

  开曼群岛公司特色:

  香港及新加坡股票市场允许开曼群岛注册的境外公司到当地股票市场挂牌交易。开曼群岛仅次于百慕大,也是主要的保险业务中心。大约有超过350家的保险公司在此注册营业,且此数字一直在增加当中,平均每年保持有40家的增长速度,在此登记的保险公司大多从事有关健康保险的业务。

  一年平均有4,300家的信托公司在此登记设立,另外开曼政府也是积极推展船舶业务。开曼政府近年来积极加强其境外金融操作的信誉,并于1990年与美国及英国签订"共同法律协助"的协定(Matura legal assistance treaty),以便共同防范国际犯罪组织利用开曼的金融系统进行不法的交易(如贩毒或洗钱)。1989年开曼政府通过一项法律,判定贩毒洗钱的行为在开曼是违法的,此举在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区是首开先例之先在防范犯罪行为的同时,开曼政府仍致力于保障合法商业行为的隐秘性,由于开曼政府政局安定,经济运行稳定,治安良好,气候宜人,所以很多外来移民,当地政府对于移民及工作证之申请亦采取严格控制。

为什么中国很多上市企业都会选择开曼公司呢?

您好 ,许多国人耳熟能详的公司,都是开曼群岛的注册企业。这是因为在开曼注册公司有着以下巨大的优势:

1.地理位置优越,优惠政策

金融服务业是开曼群岛的主要行业之一,当地政府一直致力推动离岸金融服务业的持续发展。随着开曼群岛公司越来越受亚洲地区欢迎,主要是由于注册开曼公司可在香港上市(开曼群岛是香港证券交易所认可其注册公司上市的,两个离岸司法管辖区之一)。而开曼群岛也是世界第四大离岸金融中心。

2、政策宽松、经营方便

(1)海外上市优势

如果企业需引入外资或海外上市,可通过在开曼群岛注册境外公司,对境内公司进行100%股权收购,然后将开曼公司提交香港或是美国上市,完成境内公司的海外融资。特别是对于互联网、教育以及传媒等在中国引进外资有限制的领域的行业,吸引力更大。而这一间接上市的好处显而易见,上市成本较低、程序透明、花费的时间也较短(可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2)服务优势

世界知名的律所如迈普达律师事务所,在开曼设有专门的办公室,有专门面向中国人的业务组,专门帮助香港和内地公司制定离岸公司策略。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使企业在国际交易中的资金更加灵活。开曼群岛在上市审批、年度申报等审批流程方面比较宽松。

(3)注册政策宽松

年满18周岁,即可注册成立一家开曼公司,注册资本仅需5万美元,且无需验资。同时,开曼公司不需在注册地进行实质性的业务,只收取少量年度管理费。

3、避税天堂名副其实

(1)税种少

开曼群岛税种只有进口税、工商登记税等简单税种。开曼群岛于1978年获得英国皇家法令,可永久豁免缴税义务,故而完全没有直接税收。

(2)资料保密

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只需一位股东、一位董事,且股东董事可同为一人,股东资料绝对保密。同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形式是豁免公司,意味着不用在当地交税,避税效果十分明显。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为什么国内公司都喜欢注册开曼群岛公司

主要是避税 还有规避很多国家的特殊规定

开曼群岛注册豁免公司的7大好处

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是一家只可以于开曼群岛境外开展业务的公司,也就是说,该等公司只可以在开曼群岛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营业。开曼群岛的法律赋予豁免公司(相对非居民公司而言)的好处/利益包括:

1.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可以获得保证豁免于注册成立后二十年不必缴纳任何税项 ( 虽然现在开曼群岛没有任何税项)。

2.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股东资料不必提交予开曼群岛的公司注册处,而且,豁免公司只需要最少一个股东。

3.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年度申报要求很低。基本上,年度申报只包含提交一份经由公司秘书或董事签署,说明公司的该豁免公司的业务只发生于开曼群岛境外,而且公司已经完全遵从公司条例的第 193 和 194 节。 ( 第 193 节规定豁免公司不可以在开曼群岛经营任何业务,除非该等业务对其发展海外业务有直接帮助;第 194 节规定每家豁免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每年在开曼群岛举行一次董事会会议。本公司通常可以安排本公司的职员出任代替董事,或者安排董事签署授权书,以便举行董事会会议。以便董事不必亲自到开曼群岛举行会议)。

4. 开曼群岛的公司条例允许豁免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BEARER SHARES)。此等不记名股票可以交换记名股票 ( 记名股票只可以通过公司的股东名册转让) 和。反之,记名股票也可以转换成不记名股票。但是,法律也规定如果一家豁免公司如发行或有权发行不记名股票,则不可以的持有位于开曼群岛境内的土地。 因此, 如果客户希望其豁免公司在开曼群岛持有土地,那么该公司必须修改公司章程细则,然后向开曼群岛财政司(FINANCIAL SECRETARY)申请批核。同样地,在开曼群岛操作的许多银行要求豁免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阻止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方会接受该等公司的开户申请。

5. 法律规定豁免公司不可发行“没有面值股票”

6.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公司名称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并且不需要含“LIMITED(有限公司)”或其缩写 "LTD "。

7.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不必于开曼群岛举行周年股东大会,但是仍然必须遵从公司条例第19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