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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审时不指出争论焦点,答辩状也是开庭时直接从被告手里拿来给原告,未提前5天给原告,违反了什么?

法官庭审时不指出争论焦点,答辩状也是开庭时直接从被告手里拿来给原告,未提前5天给原告,违反了什么?

审判员开庭的时候才把被告的答辩书给原告看,这样法院存不存在失职?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所以,人民法院有义务将被告的答辩发送原告,这是程序要求,没什么不妥。

辩答状是不是可以直接交给法院

开庭有答辩的程序 如果你话是在太多了 就写份答辩状交给承办人就可以了

民事诉讼中,被告递交答辩状后有没有可能让法院直接对原告的诉讼不受理?大神们帮帮忙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没有可能。

现实打官司为什么是法官一问一答,而不给原告和被告进行辩论

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是准备阶段,主要是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主审法官、法庭纪律、诉讼权利和义务;第二阶段叫做法庭调查,宣读起诉状、答辩状、举证、质证、确认案件事实;第三阶段是法庭辩论,由原被告各自发表对案件适用法律、主要事实认定的意见,进行法庭辩论;第四个阶段是最后陈述,在辩论之后,原被告陈述自己对案件最后的处理请求和意见。民事案件还要加上一个调解阶段,法官主持对案件进行法庭调解。

这些阶段都是民诉法规定的,法官无权更改,必须一步一步进行,不进行法庭辩论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在发现法官不让发表意见的情况后,可以向法院监察室反应,要求法院给予辩论机会。